办理部门 | 高教处 | 办理地点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 省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教育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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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咨询电话 | 0931-8823430 | 投诉电话 | 0931-8823430 |
事项评价 | 查看 |
事项名称 | 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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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主体 | 法人 | 承诺时限 | 9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20工作日 |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描述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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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 ||
2、《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 | ||
3、自评报告 |
是否收费:否
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5.《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天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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